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7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振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59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振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振明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 年5 月,於民國108 年5 月20 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於109 年9 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 第2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經查,受刑人於105 至108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 年5 月,受刑人並於108 年5 月20日入監執行上開案件之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 9 年12月2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4日, 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 年12月6 日,聲請人聲請於受 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9 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90184019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 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文件,認其聲 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