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7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嘉鍵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60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嘉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洪嘉鍵前因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案件,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2 年7 月確定。於民國10 8 年10月12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 。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09 年9 月2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第481 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 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洪嘉鍵前因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案件, 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2 年7 月確定,且本院為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嗣受刑人於108 年10月12日入監執行 ,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 年9 月21日核准假釋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9 月 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023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 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 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 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