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5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禮奕
具 保 人 鄭惠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09 年度
執聲沒字第1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惠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禮奕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法院 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 元,由具保人鄭惠嬰繳 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現已逃匿,依刑 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 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000 元 ,由具保人以現金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且上開 案件嗣經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簡字第284 號) ,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等情,有上揭刑事判決、國庫存款 收款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 刑人於受有罪判決確定後,聲請人按受刑人住所傳喚、拘提 到案執行未果,受刑人亦未在監或在押,且經聲請人通知, 具保人亦未依限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一節,有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 票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訪談紀錄表等件影本及受刑 人、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 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是依卷內證據資料,足認受刑人確 已逃匿,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5,000 元及實收利息沒入,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志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