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5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正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正國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正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 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得易 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 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 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但不得逾30年, 同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第51條第5 款亦分別定有 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孫正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以如 附表所載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且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而附表編號1 所 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原 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 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 年1月23日修正之刑 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足參 。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王兆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