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3373號
TYDM,109,聲,3373,2020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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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3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天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天賢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天賢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 51條第5 款(聲請書漏載第50條第2 項,爰予補充),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
二、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 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自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審酌如附表所示案件為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1 罪、施用 第一級毒品罪1 罪之罪名、犯罪類型、犯罪手段、動機、目 的之異同及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低狀況,並就全案為整體 之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忠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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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