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09年度,2350號
TYDM,109,桃簡,2350,2020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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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桃簡字第23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立仁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
度速偵字第46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游立仁犯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經函詢被告游立仁意見,由其同意簡易判決處刑(本院 卷19頁調查意見回覆表)。本院考量被告已受上開程序、意 見陳述機會保障,並衡酌再進行訴訟程序對被告權利干預程 度等因素,爰認(檢察官聲請)本件以簡易判決為適當。二、認定犯罪所持理由:
本件犯罪事實(109 年8 月10日晚間10時21分許損壞公物) 及證據,除「. . . 巡邏車前保險桿刮損」,應補充為「. . . 巡邏車前保險桿(車殼)烤漆刮損,使其喪失美觀及防 護效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詳如附件)。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8 條之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 物品罪。
四、量刑:
爰審酌被告於派出所前,公然以交通錐丟擲巡邏車,足見其 漠視國家公權力及法秩序,其行為應值非難。並考量其尚能 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表達希望與機關和解(本院卷19頁。 惟警方無意願,本院卷21頁電話查詢紀錄表);兼衡被告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 濟為勉持之生活狀況(速偵卷第13頁受詢問人欄)及素行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刑法第138 條之法定刑種限於有期徒刑,併此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38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晴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育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
(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4693號
被 告 游立仁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緣游立仁於民國 109 年 8 月 10 日下午 5 時 25 分許, 在其位在桃園市○○區○○路 000 巷 0 號之住處與家人發 生爭執,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南雅派出所員警前往 處理後,竟心生不滿,基於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之犯 意,於同日晚間 10 時 21 分許,前往址設桃園市○○區○ ○路 000 號之南雅派出所前,手持置放於該處之交通錐朝 車牌號碼 000-0000 號之編號 634 警用巡邏車丟擲,致該 巡邏車前保險桿刮損。
二、案經桃園巿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游立仁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 ,復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案件紀錄表、 109 年 8 月 10 日警員職務報告 1 份、監視錄影畫面暨其 擷取照片、現場及車損照片等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138 條之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 之物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檢 察 官 王晴怡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國華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
(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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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