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807號
TYDM,109,易,807,2020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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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8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國川


      吳永珂



      莊欽堦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郭士功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
字第36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國川福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福住公司)龍潭工地工務所所長,被告吳永珂係台灣動力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動公司)現場工地主任,被告莊欽 堦「緯桀工程行」現場負責人,告訴人詹青祥為「龘勵工程 行」代表人。福住公司於民國106 年間承攬桃園市○○區○ ○路000 巷00號「桃園市龍潭名人堂飯店」之工程後,將工 程發包予台動公司,台動公司於106 年10月31日將部分工程 轉包予緯桀工程行緯桀工程行再於107 年1 月27日將該工 程之「汙雨排水系統工程」發包予「龘勵工程行」。蔡國川吳永珂莊欽堦(下稱蔡國川等3 人)均係以經營、調度 及指揮工程進行為業務之人,詹青祥則為受莊欽堦指揮監督 之勞工。蔡國川等3 人負責本件工程工地安全事項,應注意 工地之承攬廠商、再承攬廠商等作業時,應確實巡視工地、 管制聯繫、並協調所有承攬廠商採取防止墜落之安全措施, 竟疏未注意及此,未依規定確實巡視工地、聯繫管制並協調 承攬廠商採取防止墜落安全措施;莊欽堦係詹青祥之雇主, 對於勞工在高度2 公尺以上有墜落危險之虞之工作場所從事 作業時,本應注意架設施工架或以其他方法設置穩固而足以 承載之工作平台,如有架設而遭其他工人拆除,亦應要求回 復,並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防護具 ,竟疏未設置穩固而足以承載之工作平台,亦未架設足供防



護使用安全網並適當必要維護,嗣詹青祥於107 年3 月13日 中午12時30分許,欲進行本件工程樓梯間管道配管作業施工 ,而攀爬兩格鋁梯之際滑倒摔落,並因該處未設置防墜網, 墜落至地下1 樓(高度約3 公尺),並造成第一腰椎爆裂性 骨折併脊椎狹窄之傷害,因認被告蔡國川吳永珂莊欽堦 均係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 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 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第161 條第4 項、第302 條至第30 4 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 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 件被告蔡國川吳永珂莊欽堦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 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三人均係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 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經被告 三人與告訴人詹青祥於109 年9 月28日達成和解,告訴人復 於同日當庭具狀撤回對被告三人之告訴等情,此有本院和解 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紙在卷可憑(見本院109 年度易 字第807 號卷第95至96、99頁),揆諸首揭規定,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蔡政佑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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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