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緝字,109年度,24號
TYDM,109,審易緝,24,2020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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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易緝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忠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
5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之記載,應更正為「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 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 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扣案之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之記載,顯係「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壹包」之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 ,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劉美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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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