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交訴字第1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宗穎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
第66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宗穎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宗穎(所涉酒後騎車之公共危險 罪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9 年2 月13日晚 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中壢 區長江路往中山路方向行駛,於同日晚11時29分許,行經桃 園市○○區○○路00號前,本應注意分向限制線(即雙黃實 線)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時,係雙向禁止超車不 得駛入來車車道內,並應遵行在車道內行駛;汽車超車時, 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而依當時 情況,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 、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一切情狀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適有劉庭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長江路同向行駛至上開路段,郭宗穎竟 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逆向跨越雙黃實線,自來車車道駛入上 開路段,且未與同向車輛保持適當間隔,自告訴人劉庭伊左 側超車時,不慎碰撞劉庭伊騎乘之機車左側,致劉庭伊人車 倒地,因而受有左側髖骨挫傷、左側大腿挫傷、左側手部挫 傷、左側上臂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駕車不慎致劉庭伊受傷 部分,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至被告於涉 過失傷害後,駕車逃逸,另被訴肇事遺棄罪部分,由本院另 行審結)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刑 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 條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劉庭伊撤回其告訴,有和解書、聲請撤 回告訴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稽,揆 諸前開規定,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陳俐文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