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簡附民字,109年度,15號
TYDM,109,審交簡附民,15,2020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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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5號
附民原告 羅月美
附民被告 蔡易昇
     海揚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
定代理人 薛屹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李雅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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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揚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