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9年度,268號
TYDM,109,單聲沒,268,2020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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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IAN LISNAWATI(印尼籍)






上列被告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押物
(109 年度聲沒字第3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生薑(淨重壹點參公斤)及臭豆(淨重伍公斤)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DIAN LISNAWATI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 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14 6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生薑及臭豆(淨重分為別 1.3 公斤、5 公斤)屬禁止輸入之檢疫物,且為被告所有供 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 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文。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 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復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4條第1 項第1 款之 規定而犯同法第22條第1 項之輸入禁止輸入檢疫物罪,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1460號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09 年3 月2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有前開案件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附卷可稽。而扣案之生薑及臭豆,淨重分為別1.3 公斤、5 公斤一節,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可佐,而上 開扣案物均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且為被告所有供犯本案之 罪所用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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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