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信通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9 年度聲沒字第706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陸拾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之1 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 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 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 第259 條之1 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犯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12423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 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扣案新臺幣1 萬3,360 元,為被告所有因犯本案犯行之犯 罪所得,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 法即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 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忠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