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豐猷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105 年偵字第1849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06 年度聲沒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豐猷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1849號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禁藥,未經核准輸入,且 為被告所有供犯本案之罪使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 、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民國104 年12月 27日、105 年5 月27日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規定 ,自105 年7 月1 日開始施行;且於刑法第2 條第2 項明定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是本件有關沒收部分,自應適用刑法於105 年7 月1 日施 行之相關規定。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 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 規定,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違反海關緝私 條例規定者,得由海關沒收之,貨物如經海關適用海關緝私 條例,將該貨物為沒收處分,雖該私運貨物之人,因觸犯刑 事罪名,應由司法機關審判,但刑事判決內即不得更為沒收 之諭知,至未經海關沒收者,仍得予以沒收,司法院院字第 2832號解釋足以參照。按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規定:「查獲 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 於藥事法第8 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 章之「罰 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 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 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 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 上字第738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違反藥事法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184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 5 年3 月22日確定,106 年3 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 ,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
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 可參;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應以藥品列管,此有財政 部關務署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1 份在卷可 佐(見偵卷第20至22頁),且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迄今未函 覆聲請人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是否業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沒 入,此經本院核閱聲沒案卷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既 屬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前段規定之禁藥,並為被告所 有,且係供被告過失輸入禁藥犯行所用之物,此經被告於偵 查中供述屬實(見偵卷第39頁),依前揭說明,應依刑法第 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單獨聲請宣 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 2條第2項、第38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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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品名 │藥物成分或認定為│每瓶數量│瓶數│
│ │ │藥品之理由 │(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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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COQUINONE (聲請書│COENZYME Q10每日│56 │38 │
│ │誤載為COQUINON,逕│最高攝取量30mg,│ │ │
│ │予更正)30心臟寶30│且品名影射療效及│ │ │
│ │ │醫療效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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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PROCOSA II │GLUCOSAMINE SULP│120 │20 │
│ │ │HATE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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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HEPASIL DTX 舒肝寶│MILK THISTLE EXT│84 │5 │
│ │ │RACT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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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PHYTOESTRIN 婦康寧│BLACK COHOSH ROO│90 │20 │
│ │ │T EXTRACT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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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E-PRIME │VITAMINE E每日建│60 │1 │
│ │ │議用量達410mg(每│ │ │
│ │ │粒205.0mg ,每日│ │ │
│ │ │2 粒) ,超過衛生│ │ │
│ │ │福利部公告之含維│ │ │
│ │ │生素產品認定基準│ │ │
│ │ │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