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池健森(香港地區人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
度聲沒字第6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池健森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緝字第2181號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緩起訴期間並於民國107 年2 月19日屆滿未經撤銷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 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刑法第38、40條之規定,業於 民國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 ,是本件就沒收部分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刑法第38 條之規定,先予敘明。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 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 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 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 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復按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規定:「查獲之 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 藥事法第8 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 章之「罰則 」,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 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 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 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 字第738 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 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 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 、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經查,被告涉犯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輸入禁藥、修
正前同法第84條第1 項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等罪,業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緝字第2181號為 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06 年度上職議 字第2376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並於107 年2 月19日緩起 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 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足憑。又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物,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 稱食藥署)認定應以藥品列管,須經食藥署核准後始得進口 ,此有食藥署105 年1 月7 日FDA 藥字第1049033235號函可 佐,而被告未取得許可即予攜帶入境,故上開扣案物品自屬 禁藥無訛,核屬供被告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是聲請人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 2 條第2 項、第3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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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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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BOTOX 100 UNITE LiYOFiLiZE TOZ│100 盒│藥品列管│
│ │iCEREN FLAKON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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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Juvederm VOLUMA WITH LIDOCAINE│29盒 │醫療器材│
│ │INJECTABLE GEL(2x1ML/盒) │ │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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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Macrolane VRF20 (1X10 ML/盒)│2 盒 │醫療器材│
│ │ │ │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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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RADIESSE Volume Advantage │16盒 │醫療器材│
│ │INJECTABLE IMPLANT(1.5cc/盒)│ │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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