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9年度,729號
TYDM,109,單禁沒,729,2020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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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7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定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捌壹肆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定宇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戒毒偵字第57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在案;而前開案件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 包(毛重1.2089公克,聲請書誤載為1.21公克),經鑑 定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且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40條 第2 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09 年度戒毒偵字第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 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經送臺 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法為成分鑑驗之鑑定結果,確 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毛重1.2089公克,淨重0.9849公 克,取樣0.0035公克,驗餘淨重0.9814公克),有該院出具 之毒品成分鑑定書1 份在卷可稽,堪認係違禁物無訛,又盛 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只,因與殘留其 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而應與所盛裝之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上開規定併予沒收銷燬。是本件聲 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前揭毒品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 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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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