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義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9 年度聲沒字第4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唐義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2860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一編號1 、 2 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而附表 一編號3 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及台灣檢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稽,屬違禁物;另 扣案之玻璃球1 個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所用,爰依法分別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及宣告沒收 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 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第38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 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 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 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 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 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之36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 被告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286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民 國109 年4 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前揭緩起 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07 年度上職議字第14334 號處 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憑。而被
告因前開案件遭警查扣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粉末4 包 、煙捲3 支經送檢驗,鑑驗結果均含海洛因成分;如附表一 編號3 所示之透明結晶2 包經送檢驗,鑑驗結果確含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及台灣 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顯見附 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 2 項第1 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而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扣案 物屬同條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均屬違禁物無誤。 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 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 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併同宣告沒收銷燬之。而鑑驗 所耗損之毒品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足認該部 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㈡ 至如附表二所示之玻璃球1 個尚難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 項所謂「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且無充分證據可 認該等扣案物品含有毒品成分而無法與之析離,無從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且業經 被告同意拋棄(毒偵卷第48頁背面),並經檢察官為處分命 令予以廢棄,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扣押(沒收)物 品處分命令1 份存卷可考(見聲沒卷),本院自無從再為沒 收之宣告,檢察官此部分聲請即無從允准,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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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外觀│ 數 量 │ 成 分 │備註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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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粉末 │4 包(合計淨重4.78公│第一級毒品海│法務部調查局濫│
│ │ │克、驗餘淨重4.76公克│洛因 │用藥物實驗室10│
│ │ │、空包裝總重1 公克)│ │7 年6 月25日調│
│ │ │。 │ │科壹字第107230│
│ │ │ │ │15640 號鑑定書│
│ │ │ │ │(見毒偵字第63│
│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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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煙捲 │3 支(合計煙捲重2.71│第一級毒品海│法務部調查局濫│
│ │ │公克,因鑑驗使用10ml│洛因 │用藥物實驗室10│
│ │ │甲醇浸泡香菸1 支) │ │7 年6 月25日調│
│ │ │ │ │科壹字第107230│
│ │ │ │ │15640 號鑑定書│
│ │ │ │ │(見毒偵字第63│
│ │ │ │ │頁) │
│ │ │ │ │ │
│ │ │ │ │台灣檢驗科技股│
│ │ │ │ │份有限公司UL/2│
│ │ │ │ │018/00000000號│
│ │ │ │ │濫用藥物檢驗報│
│ │ │ │ │告(見毒偵字卷│
│ │ │ │ │第7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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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透明結晶 │2 包(含袋毛重共2.74│第二級毒品甲│台灣檢驗科技股│
│ │ │公克,因鑑驗取用0.00│基安非他命 │份有限公司UL/2│
│ │ │31公克 ) │ │018/00000000號│
│ │ │ │ │濫用藥物檢驗報│
│ │ │ │ │告(見毒偵字卷│
│ │ │ │ │第7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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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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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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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玻璃球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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