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08年度,22號
TYDM,108,原附民,22,202009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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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張春帆
被   告  涂皓鈞


       張宗霖


       湯皓斐

       湯景允



       林戰 

       何濛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原訴字第6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陳宏璋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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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