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540號
TYDM,106,訴,540,202009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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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5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薪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禹銍
代理人 兼
選任辯護人 陳家慶律師
被   告 蘇沛涵



選任辯護人 楊長岳律師
被   告 環榮科技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表人 兼
被   告 陳榮襯



上 二 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李宏文律師
      蔡佩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6854 號、105 年度偵字第23210 號
、105 年度偵字第19839 號、105 年度偵字第19836 號、105 年
度偵字第16856 號、105 年度偵字第19840 號、105 年度偵字第
8875號、105 年度偵字第11920 號、105 年度偵字第19841 號、
105 年度偵字第16858 號、105 年度偵字第16857 號、105 年度
偵字第19838 號、105 年度偵字第16855 號、105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105 年度偵字第18344 號、105 年度偵字第26999 號、
105 年度偵字第18343 號、105 年度偵字第24383 號、105 年度
偵字第23213 號、105 年度偵字第24382 號、105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105 年度偵字第23211 號、105 年度偵字第24384 號、
105 年度偵字第18342 號、105 年度偵字第23223 號、105 年度
偵字第27000 號、105 年度偵字第10079 號、105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105 年度偵字第11924 號、106 年度偵字第4803號、10
5 年度偵緝字第1830號、105 年度偵字第11921 號、105 年度偵
字第11923 號、104 年度偵字第19104 號、105 年度偵字第9398
號、105 年度偵字第12056 號、105 年度偵字第11922 號、105
年度偵字第11921 號、105 年度偵緝字第1822號、105 年度偵緝
字第1829號、105 年度偵字第12055 號、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105 年度偵字第8876號、105 年度偵字第9462號、105 年度
偵字第11918 號、105 年度偵字第8877號、106 年度偵字第2580
號、105 年度偵字第8871號、105 年度偵字第9465號、105 年度
偵字第11917 號、105 年度偵字第9399號、105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106 年度偵字第4804號、106 年度偵字第1579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榮襯共同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參萬伍仟柒佰壹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蘇沛涵共同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環榮科技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薪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事 實
一、薪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竹縣○○市○○路0 段000 巷000 號,下稱薪宇公司)從事石英加工業,於製程中會產 出石英廢料(廢棄物代碼:D-2499)、廢油混合物(廢棄物 代碼:D-1799)、廢蠟(廢棄物代碼:D-2404)、無機性污 泥(廢棄物代碼:D-0902);蘇沛涵為薪宇公司之總務,負 責廢棄物契約之洽談、審核、用印及收取聯單,於民國100 年間起亦主導廢棄物清理之委外作業;陳榮襯為巨岩環保企 業社(址設桃園市○○區○○里○○○街000 號6 樓之2 , 下稱巨岩環保)之負責人,後於103 年間又成立環榮科技有 限公司(址設桃園市○○區○○○街000 號6 樓之1 ,下稱 環榮公司)並自任負責人。蘇沛涵於100 年3 月間替薪宇公 司聯繫陳榮襯廢棄物清除事宜,後陳榮襯即以巨岩環保(10 0 年4 月至104 年3 月間)、環榮公司(104 年4 月至105 年4 月間)之名義,替薪宇公司仲介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並兼任環保申報及環保相關事項之顧問,為環保從業人員 及薪宇公司之受僱人。陳榮襯並針對D-0902無機性污泥,仲



介薪宇公司以每公斤新臺幣(下同)6 元之對價、自100 年 4 月1 日至102 年3 月31日止之契約期間,與千澔環保工程 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千澔公司)、祐春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 司湖口廠(下稱祐春湖口廠)訂定無機性污泥清除處理契約 ,由千澔公司清除薪宇公司之無機性污泥至祐春湖口廠處理 ;另仲介薪宇公司以每公斤18元之對價、自102 年10月28日 起至103 年5 月19日止及自104 年3 月25日至104 年12月31 日止之契約期間,與妙管家環保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妙管家公司)、大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倉公司) 訂定並續訂廢棄物清除處理契約,由妙管家公司清除薪宇公 司之無機性污泥至大倉公司處理,其餘廢棄物如D-2499石英 廢料、D-1799廢油混合物及D-2404廢蠟等事業廢棄物,均未 與合法清除、處理機構簽約為清除、處理。
二、蘇沛涵陳榮襯明知薪宇公司僅就無機性污泥與合法清除處 理機構訂有合約未能清除、處理薪宇公司製程產出之所有廢 棄物,陳榮襯並明知薪宇公司依法應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主管 機關申報其產出、貯存、清除及處理情形,依其與薪宇公司 之約定,負有據實申報義務,陳榮襯於100 年間尋得自稱可 處理廢棄物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徐先生」之成年男子 (未據起訴),蘇沛涵陳榮襯與「徐先生」遂共同基於違 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意聯絡,陳榮襯另同時基於申報不實之 犯意,由蘇沛涵要求現場處理廢棄物清理事宜的薪宇公司廠 務彭清輝(未據起訴,此等有明確年籍姓名之人,因未經法 院審理判決,為貫徹無罪推定原則、避免爭議,故於本判決 內均不認定為共同正犯)配合陳榮襯為無聯單之清運及廢棄 物申報,以薪宇公司不提供聯單之方式,並以如附表「徐先 生所獲非法清理費用」所示之金額及單價交由「徐先生」在 附表所示「非法清除期間」非法清除、處理薪宇公司之上開 廢棄物。嗣後「徐先生」則將廢棄物交由未具有廢棄物清除 處理許可文件之林大耀林大耀遂僱用司機溫富華羅昱雄 等(林大耀溫富華羅昱雄等人已經本院於109 年8 月19 日以106 年度訴字第540 號判決,與其他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部分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0月、2 年4 月、1 年10月) ,並共同基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意,由附表所示司機陸 續至薪宇公司載運至林大耀所承租或使用,位於桃園市○○ 區○○路00○00號之倉庫(下稱大園倉庫)、桃園市○○區 ○○路00巷00弄000 ○0 號之倉庫(中壢倉庫)、桃園市○ 鎮區○○路000 號第2 間之倉庫(下稱平鎮成功路倉庫)、 桃園市○○區○○路0000巷00號之1 前棟之倉庫(下稱龍潭 倉庫)、桃園市○○區○○街000 巷000 弄00號之倉庫(下



稱龜山倉庫)、新竹縣○○鄉○○村0 鄰00○0 號之倉庫( 下稱新豐倉庫)後予以棄置,陳榮襯並持該等司機過磅所得 之磅單作為請款之依據向薪宇公司請款,負責核銷作業之蘇 沛涵則在未有聯單、申報數量與實際廠區廢棄物情形不符的 情形下,仍准予撥款核銷,使陳榮襯獲得附表「陳榮襯所獲 非法清理費用金額」所示之金額及單價。陳榮襯並於附表所 示「非法清除期間」每月月初申報每月廢棄物報表前,指示 不知情之負責網路聯單申報的薪宇公司廠務彭清輝短報D-24 99石英廢料、D-1799廢油混合物、D-2404廢蠟及D-0902無機 性污泥之產出量及貯存量,致彭清輝誤信陳榮襯有環保專業 而聽從其指示申報,陸續以電腦設備透過網際網路連線,在 薪宇公司內連結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 資訊系統申報薪宇公司每月廢棄物紀錄時,接續將「D-2499 石英廢料之產出暨貯存」欄位、「D-1799廢油混合物之貯存 」欄位、「D-2404廢蠟之貯存」欄位及「D-0902無機性污泥 之產出暨貯存」欄位短報實際數量,而為不實申報。三、案經詹金銘曾洪富林麗雲管敏玉許金等(即附表所 示倉庫之屋主)告訴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 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報告同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 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 證據。以下所論及之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經具結後所為之陳 述,查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被告復未釋明有何顯不可信之情 況,則其等於檢察官偵查作證時,經具結後所為之陳述自均 有證據能力,得為證據。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 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 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查卷附據以嚴格證明被告犯罪事實有無之屬 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當事人及辯護人於本院審判中均同意 作為證據,本院審酌各該證據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 情形,亦無顯有不可信與不得作為證據等情,因認為適當, 故均有證據能力,另非供述證據部分,亦無證據可認係公務



員基於違法之方式所取得或有偽造、變造之情事,復與本案 之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同認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陳榮襯及被告環榮公司均坦承犯行,被告蘇沛涵及 被告薪宇公司雖均承認陳榮襯及其經營的巨岩環保、環榮公 司有替薪宇公司接洽清理廢棄物事宜,由薪宇公司按被告陳 榮襯提出的磅單等資料支付酬金,然均矢口否認有何非法清 除廢棄物犯行,辯稱:我們都是委託給陳榮襯處理,不知道 他找非法業者來清理云云。經查:
一、薪宇公司及蘇沛涵透過陳榮襯之巨岩環保、環榮公司與上揭 合法處理廠簽訂D-0902無機性污泥之清除處理契約,然陳榮 襯透過「徐先生」再以上揭代價使非法清理業者林大耀處理 薪宇公司所產出之上揭其他廢棄物,林大耀再委託司機溫富 華、羅昱雄等人載運至該等倉庫棄置等情,業據被告陳榮襯蘇沛涵所不否認,與證人彭清輝、李宜芳、溫富華、羅昱 雄、林大耀等人所述相符,且有薪宇公司與千澔公司- 祐春 湖口廠之D-0902無機性污泥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契約書暨聯 單二張、薪宇公司與妙管家- 大倉公司之D-0902無機性污泥 清除處理契約書暨聯單二張、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 遞送三聯單、環榮公司請款單(偵2580卷一第7 至11頁、48 至50頁)、現場照片、平面示意圖、指認照片、工作日誌( 偵2580號卷一第24至27、69至70、75至79頁,偵2580卷二第 4 至8 、24至25、33至43、73、77頁)、LINE對話紀錄(偵 2580卷一第28至30頁,偵2580卷二第30至32、44至58頁)、 出車紀錄、手機聯絡紀錄(偵2580卷二第83至88頁)、勞保 投保資料(偵2580卷二第124 至130 頁)、薪宇公司廢棄物 月報表、薪宇公司付款單、發票、磅單、支票影本及帳戶資 料、巨岩環保請款單、薪宇公司與巨岩環保暨環榮公司間之 帳戶明細(偵2580卷一第59至60、80至83頁、108 至137 頁 )、行政院環保署北區督察大隊105 年11月4 日稽查督察紀 錄、桃園市○○區○○街000 巷000 弄00號採樣點位置示意 圖(偵2580卷一第103 至105 頁、107 頁)、薪宇公司與全 振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105 年1 月1 日至105 年12月31日一 般事業廢棄物清除合約書、薪宇公司與大倉公司105 年1 月 1 日簽訂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待處理契約書、薪宇公司與妙管 家公司105 年1 月1 日簽訂之廢棄物委託清除合約書(偵25 80卷一第138-141 頁、145-162 頁、163-168 頁)、於薪宇 公司與千澔環保工程興業有限公司100 年4 月1 日至102 年 3 月31日一般事業廢棄物委託清除合約書、薪宇公司與祐春 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4 月10日至102 年3 月31日事



業廢棄物處理合約書、妙管家公司(102 桃廢清字第127 之 14號)廢棄物委託清除合約書、薪宇公司與大倉公司一般事 業廢棄物代處理契約書(偵2580卷二第153 至165 頁、166 至177 頁)、妙管家公司(103 桃廢清字第127 之15號)10 4 年3 月25日廢棄物委託清除合約書、薪宇公司與大倉公司 104 年3 月25日一般事業廢棄物代處理契約書(偵2580號卷 二第178 至190 頁)、環榮公司石英污泥採購資料、巨岩環 保報價單、請款單、薪宇公司發票、磅單、支票影本、陳榮 襯環境工程技師查詢資料、巨岩環保企業社執業資料、環榮 公司執業資料(偵2580號卷二第115- 123頁)、薪宇公司事 業廢棄物非法委託清理案查處報告、林森泉集團非法棄置事 業廢棄物案查處報告、新竹縣○○鄉○○村○鄰00○0 號非 法棄置案查處報告、被告陳榮襯109 年4 月23日庭呈棄置廠 址廢棄物清理計劃書環榮公司與中連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事業廢棄物委託清除契約書、環榮公司與長信環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合約書(本院卷十五第149 至172 頁)、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9 年5 月8 日環業字 第1093401107號函及後附稽查工作紀錄(本院卷十七第55至 70頁)、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9 年6 月10日環業字第 1093401304號函(本院卷十七第191 至196 頁並告以要旨) ,上情首堪認定。
二、證人即薪宇公司廠務彭清輝之證詞
(一)其於偵查及審理中具結證稱(偵2580卷二第19至22、134 至138 頁,本院卷十七第275 至289 頁):我於99年12月 開始在薪宇公司任職,主要負責設備及水電維修,於101 年10月起擔任環保聯絡人,負責廢棄物申報與清除,但我 有說我不是學這個的,也沒有上過課或有執照,被告蘇沛 涵說我們有委託專業的環保公司,有問題請教他就可以了 ,剛開始我的工作沒有劃到任何一個部門,之後才劃歸管 理部,我在薪宇公司時被告蘇沛涵和李宜芳(薪宇公司管 理部主管,被告蘇沛涵之女,未據起訴)是我的主管(形 式上主管是李宜芳,但平常交代我做事的是被告蘇沛涵, 所以我的認知上她們都是我的主管),廢棄物申報一事我 會口頭報告他們,廢棄物清理方面他們的指示我都要遵守 ,但我會先找被告蘇沛涵,因為從我進薪宇公司開始,所 有工作都是被告蘇沛涵交代的,我也會照她指示去做,我 不清楚他與廢棄物清理業務有何關係,不過蘇沛涵與李宜 芳的辦公室座位是一前一後,我去找蘇沛涵時,李宜芳也 會來看跟聽,她們2 個人都會給我意見;處理廢棄物都是 找被告陳榮襯、也只針對他,從來沒有接觸過妙管家公司



及大倉公司,我上級被告蘇沛涵是總務、國內採購,我清 廢棄物時會先找李宜芳及被告蘇沛涵報告,她們就會去聯 絡巨岩環保,被告陳榮襯就會打電話或LINE聯繫我,被告 陳榮襯在我們每次運出廢棄物時幾乎都會帶司機到場(沒 聯單時也有來過),但有妙管家公司的車,也有車身上沒 噴漆清除公司名字的一般貨車,我跟陳榮襯確認過後就交 給司機清除,在我的認知裡都認為是陳榮襯派來載走的, 我不知道他還有委託別人,陳榮襯曾經提過我們廢棄物很 雜,應該是項目比較多的意思,而在我任職期間,薪宇公 司所產生的廢棄物並沒有多樣混合在一起的情形;剛開始 找巨岩環保時,蘇沛涵就有找陳榮襯來薪宇公司教我申報 ,是被告陳榮襯告訴我太空包污泥、油桶裝廢油的大概重 量,教我用目測估算後我在公司上網申報,我沒有過磅, 我會把有聯單跟無聯單的一起估上去,等到被告陳榮襯過 磅並提供聯單給薪宇公司後,我再上網修改重量,被告陳 榮襯是教我在無聯單清運時,在申報時將之後的廢棄物貯 存量短報,因為這樣與我們廠區的實際情形明顯不符,我 有問陳榮襯說這樣可以嗎、也有回報給蘇沛涵,被告陳榮 襯說工廠產出的量本來就有多有少,我有一直質疑他們, 蘇沛涵說他們是環保顧問公司而我是領薪水的,要我照陳 榮襯的意思作;我在工作日誌上都有向李宜芳說廢棄物清 運或申報之事,我有就為何有幾次清理廢棄物沒開立聯單 一事質疑過被告陳榮襯,因為我覺得跟以前做的不一樣, 且如果他沒有聯單如何請款,因為被告蘇沛涵也是負責撥 款的,所以我是先在被告陳榮襯來載廢棄物時問他,他說 沒關係這樣就可以了,我就去問被告蘇沛涵與李宜芳(時 間是在101 年有聯單清運後的下一次無聯單清運時),我 也有先跟被告蘇沛涵反應,被告蘇沛涵就說沒關係、陳榮 襯是我們的環保顧問,且有合約,聽他的就對了,每次在 我提出疑問時都這樣回答,要我不用多管,開會的時候我 也有在李宜芳前提到此事,且不是都只有我在聯絡被告陳 榮襯,李宜芳及被告蘇沛涵也有聯絡過,我有向被告蘇沛 涵回報太空包及鐵桶數量,她認為這樣可以,我也有向李 宜芳做工作報告,但沒有被告知修正,我的職務上不會看 到巨岩、環榮公司的認證,也沒有看過薪宇公司透過陳榮 襯簽立的廢棄物清理契約(契約是放在蘇沛涵那邊),被 告陳榮襯也沒有跟我說過他有專業證照,我是聽我的上司 即被告蘇沛涵指示辦事的;偵2580號卷二第31頁是我與陳 榮襯(LINE暱稱:巨岩小陳)的LINE對話紀錄,陳榮襯提 到的D-1799廢油混合物就是切削油,一開始處理廠並不收



切削油,LINE的對話內容就是陳榮襯跟我說他要找別人說 ,且已經跟蘇沛涵說好了,因環保公司一定事先跟蘇沛涵 討論好,才會找到我這邊,我是事後去問蘇沛涵是什麼討 論好了才知道陳榮襯要找別家,我就依主管蘇沛涵指示提 供廢油混合物給陳榮襯,但我不知道陳榮襯如何處理,發 生本案後我覺得我只是好好做一個基層員工,照主管吩咐 做事,卻發生這種事情,我覺得蠻生氣難過的,想說不要 繼續做下去,就離職了等語。
(二)彭清輝所言除前後相符外,自其審理中證稱:「(辯護人 問:(提示106 偵2580卷二第17頁第4 個問答)當時檢察 官問你問題時,你稱「蘇沛涵就說我們有環保顧問公司, 叫我們去問巨岩公司就好,他們是專業的」,被告蘇沛涵 當時跟你對話的時候,有無說即便是違法的,也要聽陳榮 襯先生的指示去做?)沒有講到違法的問題。(辯護人問 :被告蘇沛涵沒有再做其他指示,是否如此?)如我筆錄 所述,就叫我照陳榮襯的作法做。」等語(本院卷十七第 277 頁)更足認其確實據實陳述,並無刻意將罪責推給被 告蘇沛涵或特地著墨被告蘇沛涵之非的情況(深言之,若 刻意強調「違法」行為而強力要求下屬配合,反而會引起 不必要的懷疑及戒心,故若彭清輝宣稱蘇沛涵曾明言要求 「即便違法都要配合」,其指證蘇沛涵之證言反不可信) ,自彭清輝與被告陳榮襯(LINE暱稱:巨岩小陳)之LINE 對話紀錄(偵2580卷一第28至29頁)內容,可見陳榮襯確 實真如彭清輝上揭證言,指導彭清輝如何申報、甚至詳細 指示表格格式、要修改的部分、如何列印等細節,而自彭 清輝寄送給李宜芳的工作日誌上確實載有廢棄物清運、網 路申報等字樣(偵2580卷二第33至43頁),可見彭清輝之 證詞並無刻意偏頗,顯是依其經歷據實陳述,又與卷內書 證相符,自屬可採。
三、證人李宜芳於偵查與本院審理中證稱:我從98年開始在薪宇 公司任職到108 年3 月,案發時我是管理部副理,我部門下 面有採購、生管、倉庫、行政、廠務,薪宇公司規模很小、 員工約65人,我們有申請廢清書,產出的事業廢棄物有廢污 泥、廢油、廢蠟等,大概幾個月清運一次就可以,我不太清 楚廢棄物清理流程怎麼做,我知道要申報,但不了解申報的 文件及規定、也不知道有聯單,有環保相關問題都是請教被 告陳榮襯的專業,彭清輝是環保人員,在我們公司4 、5 年 ,案發前都沒有送彭清輝去上廢棄物或申報的課(於被告蘇 沛涵之辯護人提示被告蘇沛涵所提供的上載有「令薪宇公司 指派彭清輝參加講習」之105 年2 月25日新竹縣政府水污染



防治法案件裁處書(本院卷二第93頁)後改稱)他有去上課 ,我沒有接過被告陳榮襯蘇沛涵彭清輝說廢棄物清理有 困難的訊息,彭清輝也沒有向我反映過有無聯單清理薪宇公 司廢棄物之事,被告陳榮襯是寄送發票給被告蘇沛涵請款, 請款過程中沒有發生過問題;被告蘇沛涵負責廢棄物廠商的 接洽及簽約,契約上的大小章是他自己蓋的,本案的契約在 被告蘇沛涵陳榮襯訂立後還要經過公司管理階層的審核( 經本院詢問所謂「管理階層」為何人後稱)就是我,之後會 再向公司負責人陳禹銍報告,被告蘇沛涵只有負責合約送審 、文書處理,她沒有下屬,也沒有直接接觸廢棄物清理,清 理廢棄物及申報是廠務彭清輝的業務,蘇沛涵沒有申報的密 碼,我是彭清輝的上司,業務上的事情我會直接找彭清輝、 不會透過被告蘇沛涵交代,除非我真的找不到彭清輝;本案 薪宇公司沒有與環榮公司簽定書面契約,是跟清除機構妙管 家公司及處理機構大倉公司簽約,簽完後交給被告陳榮襯由 他代轉,我只有看合約期間,沒有人審報價單,也沒有比價 ,因為廢清書也是被告陳榮襯幫忙寫的(在有廢清書之前都 是暫存在廠內),我們沒有接觸過大倉、妙管家公司的人, (偵2580卷二第13至14頁,本院卷十七第267 頁)。查李宜 芳為被告蘇沛涵之女,又與被告蘇沛涵數年同在薪宇公司工 作、辦公室座位又極近,親誼自非屬尋常,而李宜芳刻意為 被告蘇沛涵開脫之情自其刻意附和被告蘇沛涵之辯護人問題 而改變證詞一事即足佐之,否則李宜芳既是彭清輝的直屬主 管,焉有對於105 年2 月間的薪宇公司遭裁罰而令彭清輝參 加此等如此重大的事件於106 年偵訊中一無所知、直至被告 蘇沛涵之辯護人提出裁處書方才順勢並瞬間肯定證稱「有參 加」之情形(不論彭清輝有無參加該裁處書上載之講習,亦 僅是事後因應主管機關裁罰而為,無法因此認薪宇公司有安 排彭清輝有受專業訓練)即足證之,故自無法以其證詞而認 被告蘇沛涵確與本件非法清理廢棄物事件無關。四、被告蘇沛涵供詞
(一)其於警詢及偵訊中(偵2580卷一第34至36、42至43頁,偵 2580卷二第14至22、135 至139 頁)供稱:我從94年開始 在薪宇公司任職,沒有固定職稱,工作內容為會計、總務 、出納等,我下面沒有其他人,我的主管是公司負責人陳 禹銍,採購部分要問過我的女兒李宜芳,我不知道彭清輝陳榮襯的學經歷,陳榮襯在接洽我們時說廢清書、清理 廢棄物都可以幫我們,我們就全權交給他協助廠務,他比 較專業,我們不懂,我沒有去了解他的依據或專業依據與 巨岩環保、環榮公司的認證及證照,我也沒有去過他們公



司營業所,我就相信他講的認為他很專業,我們與巨岩環 保、環榮公司也沒有簽約,我也沒有向陳榮襯反應沒簽約 這件事,我只有要求說因為要做ISO ,所以要合法的清除 處理廠,公司產生的事業廢棄物的代碼我都不清楚、也不 知道數量為何,這都是委由巨岩環保(後改為環榮公司) 的被告陳榮襯處理,是我依老闆陳禹銍指示,在100 年上 網搜尋環保公司,找到巨岩環保企業社(下稱巨岩環保) ,負責人即被告陳榮襯來我們公司討論,我們就委託他取 樣檢驗、負責清除處理事宜,記得是從102 年起開始跟陳 榮襯的環榮公司或巨岩環保簽約,我知道契約是約定清除 薪宇公司產出的無機性污泥,清除公司是妙管家公司、處 理公司是大倉公司(我們公司都直接聯繫環榮公司或巨岩 環保,沒有與妙管家、大倉公司聯繫),一開始是每公斤 9 元、後來103 年後被告陳榮襯說成本提高,變成每公斤 18元,他只有收清運的費用,沒有就廢清書收費,我只負 責蓋薪宇公司大小章,但我沒有經過陳禹銍同意,且契約 送來後是我在看,因為這只是單純的業務,我可以自行決 定,我只需要跟陳禹銍報告漲價及向李宜芳講合約到期要 續約及報告清除處理機構,以前薪宇公司只有在比較大、 約十幾萬以上的工程老闆才會出面簽書面契約,金額小的 就只用採購單,(檢察官質以為何巨岩環保數額亦十幾萬 元,然老闆並未介入簽約)我們以請款單、發票、磅單為 主,老闆把這事交給我處理,我認為這樣是可以的,陳榮 襯會寄請款單、發票、磅單及回郵信封(給我寄支票使用 )來請款,他請款時沒有附申報三聯單等語。
(二)被告蘇沛涵於105 年11月16日警詢中供稱(偵2580卷一第 34至36頁):我不知道為何契約只約定無機性污泥,但連 廢油、廢蠟都一起交給被告陳榮襯處理,這要問廠務彭清 輝,我也不知道被告陳榮襯運了哪種廢棄物走,我一開始 會問彭清輝清運重量,但後來因信任他就沒再問了,(警 方質以彭清輝曾稱是被告蘇沛涵交代其負責清理廢棄物及 告知彭清輝任何有關廢棄物清理事宜均由被告陳榮襯處理 後稱)是我交代的沒錯,但實際上清理及申報事宜都是彭 青輝自己跟被告陳榮襯聯繫的,我只負責簽約、請款,我 也不清楚有無上網申報,那是彭清輝負責的,我雖然看過 薪宇公司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但我 認為這是彭清輝的業務,我就直接拿給他而沒看內容云云 。
(三)於105 年12月27日第二次警詢時(偵2580卷一第42至43頁 ),警方以彭清輝證稱「每次陳榮襯派車來薪宇公司清運



廢棄物都有告知蘇沛涵」後,被告蘇沛涵方才被動稱:確 實如此,被告陳榮襯清運的是污泥和含水油的污泥,但我 不知道是否會有妙管家公司以外的車來清運,這是彭清輝 才會知道的,我只負責陳榮襯來請款之事,彭清輝只會先 跟我說他有跟陳榮襯聯繫何時來清運,但除了一開始會跟 彭清輝確認重量外,我不會再去問彭清輝關於陳榮襯提供 的資料數據是否正確,我沒有印象彭清輝有無問我陳榮襯 清運有時要申報有時卻不用這件事,因為這不是我負責的 ,陳榮襯事後才會寄三聯單來,薪宇公司收到後會給彭清 輝留存,薪宇公司收到後並不會核對三聯單是否與陳榮襯 提供的發票、磅單相符(警方質以103 至105 年陳榮襯清 運多次、薪宇公司也付款多次,但只有2 筆有申報聯單, 薪宇公司是否有質疑彭清輝陳榮襯為何不需聯單後稱) 我承認是我的疏忽,我沒有去核對,我不知道三聯單這麼 重要云云。
(四)於106 年2 月14日偵查中,檢察官持彭清輝之證詞質問被 告蘇沛涵時,其稱「(問:彭清輝說有跟你反應過,陳榮 襯指導的申報方式,會跟實際廠區的狀況不符,有何意見 ?)我在忙,沒想那麼多,就叫他聽陳榮襯的,沒有很認 真在想這事。」云云(偵2580卷二第137 頁)。五、被告蘇沛涵所辯不可採之理由
(一)被告蘇沛涵既然連「職務層級(有無下屬、是否為主管) 」、「職務內容(有無涉及到廢棄物清理)」一事皆能為 不實陳述,自難想像其會在面臨到廢棄物清理法最輕本刑 1 年以上刑責之罪時能夠據實以供,且蘇沛涵母女恰巧同 時在一間「規模很小」、僅有60餘名員工的公司工作,即 便李宜芳並非因母親緣故進入公司,亦足見其等對公司經 營狀況及業務已有一定的了解及影響力,而母親經手的契 約僅由比其晚進公司的女兒審核,母女又都自稱是不了解 環保、無環保專業、甚至連聯單重要性都不知道之人,然 即便如此,不論是契約上當事人竟是妙管家、大倉公司而 無被告陳榮襯之巨岩、環榮公司此等不合理情況或是聯單 與請款數額不符等顯不合理情形,被告蘇沛涵經手之事皆 是一律照准、李宜芳與陳禹銍顯然根本未為任何查核詢問 ,可見雖被告蘇沛涵於公司形式配置上並非彭清輝之主管 、亦非形式上之廠務專責,然實質上就廢棄物清理、與陳 榮襯之聯繫方面,均係被告蘇沛涵一手主導,彭清輝均係 聽從被告蘇沛涵之指示做事,此觀諸彭清輝與被告蘇沛涵 (LINE暱稱為MANDY 公)(MANDY 為被告蘇沛涵之綽號, 見被告蘇沛涵上揭歷次警詢筆錄之人別欄)之LINE對話紀



錄(偵2580卷二第54至58頁及59頁右下方截圖),被告蘇 沛涵連冷氣、水電、退火爐等設置聯絡事宜都直接告知彭 清輝時間及聯絡對象並要求其出面配合,甚至直言要求彭 清輝「上午過來更換樹脂及活性碳」、「有空來辦公室一 下」、要求其將設備拍照後傳送給自己、在「環保顧問」 要來時要求彭清輝騰出時間,此已非單純報修設備、而與 主管對下屬的口氣相同,更可見被告蘇沛涵之職務絕非僅 有文書處理、契約審核而已,其中被告蘇沛涵更於105 年 1 月4 日(此時據被告蘇沛涵所言,是被告陳榮襯與薪宇 公司配合已久、信任被告陳榮襯,且被告陳榮襯皆是與彭 清輝聯絡的時點)更向彭清輝稱「明天下午2 點要開會」 、「跟巨岩陳先生」,彭清輝回答「收到」,更顯見被告 陳榮襯主要聯繫接洽之人是被告蘇沛涵彭清輝確係聽從 蘇沛涵指示配合陳榮襯,否則何以開會時間係由蘇沛涵決 定後(據蘇沛涵等人所稱,公司負責人陳禹銍對此全未聞 問,可見決定者應係蘇沛涵)通知彭清輝,再綜以依照上 揭LINE對話紀錄,陳榮襯在清理廢棄物時確實會先與被告 蘇沛涵商妥後再告知彭清輝要其配合,可見被告蘇沛涵在 廢棄物處理上確係彭清輝之實質直接主管,且主導薪宇公 司廢棄物清理事宜。
(二)雖被告蘇沛涵與李宜芳母女異口同聲辯稱不記得彭清輝有 向其反應無聯單清運之事(偵2580卷二第18頁),然經彭 清輝詳細說明後,被告蘇沛涵見其證述歷歷,又稱:彭清 輝會問我是否有收到聯單,我回答說如果有的話就都給彭 清輝了,我對環保不懂,我有跟彭清輝說就依照陳榮襯的 作法就好了等語(偵2580卷二第20頁),然又自承彭清輝 有向其說大概有哪些廢棄物及其並沒有跟去過磅之事等語 ,其先行避重就輕、意圖撇清責任後,又隨時視證據情況 調整說法之情形昭然若揭,而被告蘇沛涵及其女李宜芳既 係彭清輝之主管,應對於彭清輝並無環保專業、學歷甚至 相關經驗一事了然於胸,然被告蘇沛涵於事發接受檢警調 查時竟一再強調自己「完全信任」並無環保學歷、專業、 證照甚至沒有受過相關訓練的彭清輝,且既然蘇沛涵在陳 榮襯提高價錢時會質疑為何價錢變貴,可見其並非對於公 司公款支出運用完全不加聞問之人,卻竟在「強調要陳榮 襯合法處理、找合法廠商」的情況下「疏忽」到「完全未 過目聯單就直接拿給彭清輝」、彭清輝反應陳榮襯指導的 申報方式與實際廠區狀況不符時又恰好「沒想那麼多」、 又恰巧「不會核對查問經彭清輝數次反應未開立的聯單」 而使陳榮襯在最重要的請款事宜能夠將非法業者「徐先生



」所清理之廢棄物重量夾雜在內請款,更在明知自己無環 保專業及知識的情況下又特別有自信的自認「可以自己決 定」在重要當事人即巨岩、環榮公司陳榮襯均未於契約 上出名的情況下直接拿公司大小章簽立金額甚大的本案契 約,而未向公司負責人陳禹銍詳細報告使其事前裁奪或再 詢問有無其他合法廠商、有無專業證照等,使得陳榮襯事 事皆能順利過關,此等辯詞已屬匪夷所思,何況自上揭 LINE對話紀錄、彭清輝之證詞等證據均足說明被告蘇沛涵 介入甚深、甚至是主導整個廢棄物非法清理事宜中薪宇公 司人員配合的部分,對內憑藉職權及與李宜芳之關係使契 約於薪宇公司內部認可,對外以主管身分及利用彭清輝對 廢棄物清理不熟悉之特點要求其配合陳榮襯非法清理甚明 。
(三)被告陳榮襯雖於審理時(本院卷十七第245 至267 頁)轉 為證人當著被告蘇沛涵面前接受交互詰問時,一再以:我 在簽約時有主動跟蘇沛涵講說我們會找合法的清運業者, 而且合約後面還會檢附合法清除公司的證照,是我想要有 多一點利潤,認為薪宇公司廢棄物可以回收,且我們在清 運時發現薪宇公司的廢棄物含水率比較高,不符合處理廠 的允收標準,變成他們有點不想接,我就看看有沒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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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妙管家環保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澔環保工程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薪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榮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