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70年度破字第7號
聲 請 人 李文傑律師即吳家山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破產人宣告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破產管理人李文傑律師製作如附表所示追加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對於上開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理 由
一、按破產財團於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復有可分配之財產時,破 產管理人經法院之許可,應為追加分配,破產法第147 條前 段定有明文。次按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 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 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 條第2 項、第3 項亦著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破產管理人曾就破產人吳家山(下稱破產人)破產財團製 作財產分配表,聲請本院認可,並經本院於民國86年3 月 22日裁定認可分配表,於88年10月1 日裁定本件破產程序 終結。惟於100 年6 月間,聲請人經本院通知開庭,始知 悉破產程序竟漏未就破產財團中破產人所有經破產登記之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為苗栗縣○○ 鎮○○段○○○段0000地號,下稱系爭土地)予以變價分 配,其後經聲請人於104年12月11日,依法定程序實施系 爭土地之第1次公開拍賣,當日由債權人章阿胎以新臺幣 (下同)3,742,00 0元得標,扣除破產管理人即聲請人就 此次追加分配等程序所可獲之報酬13萬元、監查人吳家屏 、吳家彬之報酬各1萬元,及前次分配程序後所新生及預 估需支出之財團費用共317,844元後,尚餘3,274,156元可 供分配。
(二)另查,債權人章阿胎雖前經聲請人於84年3月27日以傑律 (84)字第84023 號函請債權人章阿胎陳報相關債權證明 ,而債權人章阿胎當時並未陳報證明,是以聲請人未將債 權人章阿胎列入86年3月22日之分配表(下稱第一次分配 表)中分配受償。然債權人章阿胎早於破產事件申報債權 期間(70年10月20日起至同年12月30日止)開始前,即已 向本院聲請就系爭土地為查封登記,且債權人章阿胎對破 產人之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本件破產宣告前即已繫屬本 院(本院70年訴字第1935號事件),嗣後並判決確定而取
得執行名義,從而,債權人章阿胎為本件破產宣告時法院 已知之債權人,且其取得執行名義之該事件,又於破產宣 告前即已繫屬法院,依司法院26年院字第1673號、司法院 27院字第1765號之解釋意旨,對於法院而言,已知之債權 人章阿胎,並不受破產債權申報期限之限制,仍得就破產 財團而受清償。茲聲請人將債權人章阿胎上開已取得執行 名義之債權列入本次之分配表,應屬有據。爰向本院聲請 認可並公告如附表所示之追加分配表等語。並提出破產財 團帳戶交易明細、費用明細表及支出收據、破產管理人分 配報告、系爭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
(一)本院於70年10月20日以70年破字第7號裁定宣告吳家山破 產,並選任聲請人為破產管理人,債權人會議則推選吳家 屏、吳家彬為監查人,至86年3月22日本院裁定核准第一 次分配表之日止,破產財團經破產程序之執行及分配情形 為:重測前苗栗縣頭份鎮蟠桃段後庄小段48-1(應有部分 1/6)、48-5(應有部分1/6)、48-6(應有部分1/6)、 49-1(應有部分1/6)、122-2(應有部分1/12)、174-1 地號(應有部分1/12)之土地,經苗栗縣政府徵收,發給 補償費288,030元,該補償金構成破產財團,聲請人依補 償金製作該第一次分配表,分配予章阿胎以外之全體債權 人,惟仍均不足分配,有聲請人83年11月15日之陳報狀、 支票影本及本院前所認可之第一次分配表及認可裁定在卷 可憑(見本院卷一第147-149、174-175頁、193頁)。其 後,聲請人於100年間查悉系爭土地未經變價分配,經聲 請人聲請就系爭土地為追加分配,嗣經監查人於本院在10 3年11月28日召開之債權人會議,表示同意聲請人變價處 分系爭土地後,已經本院於104年4月9日以裁定准予就系 爭土地為追加分配,該裁定並已確定,其後並經聲請人依 法進行系爭土地之公開拍賣,並由債權人章阿胎以新臺幣 3,742,000元得標,債權人章阿胎並已如數繳納價金3,742 ,000元及辦理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情,有本院於103 年11月28日召開之債權人會議紀錄、上開裁定及確定證明 書、聲請人105年3月9日之民事聲請狀及105年4月29日之 民事陳報狀、章阿胎之投標書影本、本院於108年1月14日 公務電話紀錄、破產財團帳戶交易明細、系爭土地登記謄 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四第15-16頁、第70-71頁、88頁、 第127頁、159-160頁、198頁、卷五第45-47頁、366頁) 。
(二)又按,「若法院為破產宣告,債權人於公告後,雖均不依
限申報債權,而法院對於其所已知之債權人及其債權數額 ,仍得依破產程序進行。」;「已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不 在破產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限制之列,故雖逾 申報期限,仍得就破產財團而受清償。」分別有司法院26 年院字第1673號、司法院27年院字第1765號解釋要旨可參 。次查:債權人章阿胎於69年11月29日即本院宣告吳家山 破產前,已向本院聲請對破產人所有之系爭土地為查封登 記在案,而破產人、債權人章阿胎於本件破產事件中,亦 陳報章阿胎為債權人之一;再者,債權人章阿胎對破產人 之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70年度訴字第1935號),於70 年10月20日本件破產宣告前,即已繫屬於本院,並於同年 10月27日經本院為判決,嗣後並已判決確定,其執行名義 內容為:被告(即本件破產人)應給付原告(即債權人章 阿胎)壹佰玖拾伍萬元,其中壹拾萬元自民國六十九年三 月二十八日起,壹佰萬元自六十九年三月十八日起,捌拾 伍萬元自六十九年五月八日起,皆至清償日止按中央銀行 核定放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另自同起迄日按每百元日息二 分計算違約金等情,有破產人提供之債權人清單節本、本 院民事執行處76年執字第4546號通知影本、本院70年度訴 字第1935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一份附卷可佐(見本 院卷三第241頁至第249頁),並有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 70年10月27日南地所一字第6375號函、聲請人84年3月27 日之傑律(84)字第84023號函附卷(見本院卷一第67頁 、第162頁),暨本院70年度訴字第1935號事件民事判決 及裁判確定證明書,附於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所移送本件併 案執行之該院100年度司執字第6626號事件卷宗內可參。 準此,堪認債權人章阿胎為本件破產宣告時法院已知之債 權人,且其已取得執行名義之事件(本院第70年度訴字第 1935號),係於本件破產宣告前業已繫屬法院,雖債權人 章阿胎前經聲請人於84年3月27日以傑律(84)字第840 23號函請陳報其相關債權證明時,其當時未陳報,致未被 列入第一次分配,此有84年3月27日之傑律(84)字第840 23號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1第162頁),然揆諸前開解釋 要旨,債權人章阿胎上開對破產人所取得之本院70年度訴 字第1935號執行名義之債權,本不受破產法第65條第1項5 款申報期限之限制,仍得就破產財團分配而受清償,從而 聲請人將債權人章阿胎上開執行名義之債權列入本次分配 ,於法有據,並無不當,且其亦已以本院上開70年度訴字 第1935號民事確定判決之執行名義,聲請併案執行,亦此 敘明。又上開破產人所有之重測前苗栗縣○○鎮○○段○
○○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6),聲請人已就該土 地被苗栗縣政府徵收所發放之補償金,予以進行第一次分 配,已如前述,並無原債權人饒炳龍另就該土地拍賣受償 債權之情形,亦併此敘明。
(三)經核:破產財團於本院86年3月22裁定認可並公告分配表 後,仍不足分配,復有破產財團即變價系爭土地價金共3, 742,000元,經扣除破產管理人之報酬13萬元、監查人吳 家屏及吳家彬之報酬各1萬元及財團費用為317,844元(包 括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等)後,復有可供分配之財產3,274, 156元乙節,有聲請人提出之破產財團帳戶交易明細、費 用明細表、繳納費用之收據、破產管理人分配報告、本院 裁定報酬之裁定等件為據(見本院卷四第138-148頁、169 -172頁、第200-203頁、卷五第25-33頁、第359-364頁) ,是依前開破產法規定之說明,聲請人提出如附表所示之 追加分配表所載之分配比例及分配方法,核於法相合,應 予認可。至債權人於破產宣告後之利息、違約金債權,依 破產法第103條第1、3款之規定,非屬破產債權,亦此敘 明。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附表:追加分配表
┌──┬──────┬──────┬─────┐
│編號│債權人姓名 │債權種類及金│此次分配 │
│ │ │額 │金額 │
│ │ │(新臺幣)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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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破產管理人 │報酬 │130,000元 │
│ │李文傑律師 │130,000元。 │。 │
│ │ │ │ │
├──┼──────┼──────┼─────┤
│ 2 │破產管理人 │財團費用即管│317,844元 │
│ │李文傑律師 │理費用 │。 │
│ │ │317,844元。 │ │
├──┼──────┼──────┼─────┤
│ 3 │監查人 │報酬 │10,000元。│
│ │吳家屏 │10,000元。 │ │
├──┼──────┼──────┼─────┐
│ 4 │監查人 │報酬 │10,000元。│
│ │吳家彬 │10,000元。 │ │
└──┴──────┴──────┴─────┘
以上債權為優先受償、全額分配
以下之分配,係就上開優先受償分配後之餘額,所作之分配及此等債權人間之分配比例。
┌──┬──────┬──────┬─────┬─────┬────────┐
│編號│債權人姓名 │第一次分配後│此次分配 │此次分配比│此次分配後不足 │
│ │ │剩餘之債權額│金額 │率 │金額 │
│ │ │(新臺幣) │(新臺幣)│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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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苗栗縣頭份市│141,750元。 │71,188元。│ 2.1742% │70,562元。 │
│ │農會 │ │ │ │ │
│ │ │ │ │ │ │
├──┼──────┼──────┼─────┼─────┼────────┤
│ 2 │李永煌 │198,450元。 │99,664元。│ 3.0440% │98,786元。 │
│ │ │ │ │ │ │
├──┼──────┼──────┼─────┼─────┼────────┤
│ 3 │(白金清之繼│28,350元。 │14,238元。│ 0.4349% │14,112元。 │
│ │承人)白明山│ │ │ │ │
│ │、白東昇、黃│ │ │ │ │
│ │瑞玉、白美玉│ │ │ │ │
│ │、白麗婕 │ │ │ │ │
├──┼──────┼──────┼─────┼─────┼────────┤
│ 4 │(陳增信之繼│56,700元。 │28,475元。│ 0.8697% │28,225元。 │
│ │承人)陳吳菊│ │ │ │ │
│ │妹、陳龍生、│ │ │ │ │
│ │、陳龍鳳、陳│ │ │ │ │
│ │美萍、陳新財│ │ │ │ │
│ │、郭小菁、陳│ │ │ │ │
│ │宥鈞、陳龍相│ │ │ │ │
│ │、陳美芳、陳│ │ │ │ │
│ │雪蓮 │ │ │ │ │
├──┼──────┼──────┼─────┼─────┼────────┤
│ 5 │(林通全之繼│42,525元。 │21,356元。│ 0.6523% │21,169元。 │
│ │承人)林柯月│ │ │ │ │
│ │照、林志安、│ │ │ │ │
│ │林志昱、林春│ │ │ │ │
│ │華、林春惠、│ │ │ │ │
│ │林宜臻、林雪│ │ │ │ │
│ │霞、呂孟學、│ │ │ │ │
│ │呂孟達、呂蕙│ │ │ │ │
│ │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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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吳家屏 │352,107元。 │176,832 元│ 5.4008% │175,275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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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吳家青之繼│94,500元。 │47,459元。│ 1.4495% │47,041元。 │
│ │成人)吳黃秋│ │ │ │ │
│ │菊、吳聲銘、│ │ │ │ │
│ │吳聲峯、吳聲│ │ │ │ │
│ │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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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金松祥 │396,900元。 │199,328 元│ 6.0879% │197,572元。 │
│ │ │ │。 │ │ │
│ │ │ │ │ │ │
├──┼──────┼──────┼─────┼─────┼────────┤
│ 9 │(饒吳木英之│113,400元。 │56,951元。│ 1.7394% │56,449元。 │
│ │繼承人)饒筆│ │ │ │ │
│ │生、黃饒貴蘭│ │ │ │ │
│ │、饒菊蘭、饒│ │ │ │ │
│ │芳蘭、饒秀蘭│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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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胡華英之│70,875元。 │35,594元。│ 1.0871% │35,281元。 │
│ │繼承人)許文│ │ │ │ │
│ │雄、許登超、│ │ │ │ │
│ │許運豪、許雲│ │ │ │ │
│ │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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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蔡彩英 │127,575元。 │64,070元。│ 1.9568% │63,505元。 │
│ │ │ │ │ │ │
│ │ │ │ │ │ │
├──┼──────┼──────┼─────┼─────┼────────┤
│ │張進光 │170,100元。 │85,426元。│ 2.6091% │84,674元。 │
│ │ │ │ │ │ │
│ │ │ │ │ │ │
├──┼──────┼──────┼─────┼─────┼────────┤
│ │吳家彬 │155,925元。 │78,307元。│ 2.3917% │77,618元。 │
│ │ │ │ │ │ │
│ │ │ │ │ │ │
├──┼──────┼──────┼─────┼─────┼────────┤
│ │(吳家良之繼│127,575元。 │64,070元。│ 1.9568% │63,505元。 │
│ │承人)劉龍英│ │ │ │ │
│ │、吳聲文、吳│ │ │ │ │
│ │欣月、吳欣芳│ │ │ │ │
│ │、吳桂芬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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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家發之繼│47,250元。 │23,729元。│ 0.7247% │23,521元。 │
│ │承人)趙明玉│ │ │ │ │
│ │、吳聲信、吳│ │ │ │ │
│ │奕慧、吳慧容│ │ │ │ │
├──┼──────┼──────┼─────┼─────┼────────┤
│ │林福桐 │37,800元。 │18,984元。│ 0.5798% │18,816元。 │
├──┼──────┼──────┼─────┼─────┼────────┤
│ │胡鳳英 │169,296元。 │85,022元。│ 2.5968% │84,274元。 │
│ │ │ │ │ │ │
├──┼──────┼──────┼─────┼─────┼────────┤
│ │林遠松 │9,450元。 │4,746元。 │ 0.1450% │4,704元。 │
│ │ │ │ │ │ │
├──┼──────┼──────┼─────┼─────┼────────┤
│ │(李松真之繼│34,020元。 │17,085元。│ 0.5218% │16,935元。 │
│ │承人)邱懷玉│ │ │ │ │
│ │、李建邦、李│ │ │ │ │
│ │鎧均、李靜宜│ │ │ │ │
│ │、李靜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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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國書 │13,004元。 │6,531元。 │ 0.1995% │6,473元。 │
│ │ │ │ │ │ │
├──┼──────┼──────┼─────┼─────┼────────┤
│ │(林萬順之繼│75,600元。 │37,967元。│ 1.1596% │37,633元。 │
│ │承人)林陳葱│ │ │ │ │
│ │、林國欽、林│ │ │ │ │
│ │智偉、林惠珊│ │ │ │ │
│ │、林仁傑、林│ │ │ │ │
│ │緻誠、林聖祥│ │ │ │ │
│ │、林岳潔、鄭│ │ │ │ │
│ │林素蘭、林鳳│ │ │ │ │
│ │英 │ │ │ │ │
├──┼──────┼──────┼─────┼─────┼────────┤
│ │(巫春丁之繼│16,443元。 │8,258元。 │ 0.2522% │8,185元。 │
│ │承人)巫雲發│ │ │ │ │
│ │、巫雲富、巫│ │ │ │ │
│ │雲秀、巫菊妹│ │ │ │ │
│ │、巫宜潔、巫│ │ │ │ │
│ │枝連、巫桂連│ │ │ │ │
│ │、巫瑞蓮 │ │ │ │ │
├──┼──────┼──────┼─────┼─────┼────────┤
│ │(蕭黎秀姜之│12,474元。 │6,265元。 │ 0.1913% │6,209元。 │
│ │繼承人)蕭正│ │ │ │ │
│ │良、蕭正湧、│ │ │ │ │
│ │蕭正光、蕭美│ │ │ │ │
│ │雲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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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清河之繼│17,748元。 │8,913元。 │ 0.2722% │8,835元。 │
│ │承人)陳桃妹│ │ │ │ │
│ │、葉陳李妹、│ │ │ │ │
│ │林陳圓妹、陳│ │ │ │ │
│ │美榮、陳淑珍│ │ │ │ │
│ │、陳奕云、陳│ │ │ │ │
│ │輝修、陳輝耘│ │ │ │ │
├──┼──────┼──────┼─────┼─────┼────────┤
│ │(饒炳龍之繼│118,457元。 │59,490元。│ 1.8170% │58,967元。 │
│ │承人)饒洲鑫│ │ │ │ │
│ │、饒瑞堂、饒│ │ │ │ │
│ │瑞廣、饒瑞成│ │ │ │ │
│ │、饒亷志、饒│ │ │ │ │
│ │素珍、饒子貞│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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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國仁之繼 │18,900元。 │9,492 元。│0.2899%。 │9,408元。 │
│ │承人)林雪玉│ │ │ │ │
│ │、陳大偉、陳│ │ │ │ │
│ │智偉、陳柏齡│ │ │ │ │
├──┼──────┼──────┼─────┼─────┼────────┤
│ │葉林茶妹 │170,100元。 │85,426元。│ 2.6091% │84,674元。 │
├──┼──────┼──────┼─────┼─────┼────────┤
│ │(邱清標之繼│781,515元。 │392,485 元│ 11.9874% │389,030元。 │
│ │承人)曾美華│ │。 │ │ │
│ │、邱俞璇 │ │ │ │ │
├──┼──────┼──────┼─────┼─────┼────────┤
│ │(徐建有之繼│283,500元。 │142,377 元│ 4.3485% │141,123元。 │
│ │承人)徐范如│ │。 │ │ │
│ │君、徐國興、│ │ │ │ │
│ │徐國雄、徐寶│ │ │ │ │
│ │玉 │ │ │ │ │
├──┼──────┼──────┼─────┼─────┼────────┤
│ │章阿胎 │2,637,195 元│1,324,428 │ 40.4510% │1,312,767元。 │
│ │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總計│ │ 6,519,484 │3,274,156 │1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