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沈敏即沈陳雪香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江敬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109年9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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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年度除字第1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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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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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78-ND-21960-6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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