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56號
SCDV,109,除,156,20200904,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易煥 
代 理 人 黃群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月3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9 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9 年7月9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56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范可馨 │湖口鄉農會 │108年9月30日│615,400元 │FA4047861 │ │
└──┴───────┴────────┴──────┴──────────┴───────────┴────┘

1/1頁


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石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