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69號
SCDV,109,補,869,2020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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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69號
原   告 陳玉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温麗真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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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