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49號
原 告 陳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碧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