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26號
SCDV,109,補,826,20200922,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26號
原   告 陳曉蘋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絹娟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門牌號碼新竹縣○○市○○○街0段000號21樓之2房屋
  之價值(如無法確知,應以該房屋之課稅現值估算)。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加上訴之聲明第2項、第4項分別請
  求被告給付之新臺幣(下同)53,935元及14,759元,作為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