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23號
原 告 謝俊長
被 告 鄭鶴年
鄭彥伯
歐雅系統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袥玄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鶴年、鄭彥伯、歐雅系統設計有限公司、林袥
玄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貳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
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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