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03號
SCDV,109,補,803,20200903,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3號
原   告 陳偉程 


被   告 陳文桂 
被   告 陳輝雄 

被   告 陳候銘 

被   告 陳振泰 
被   告 賴陳麗珠

被   告 陳玉珠 

被   告 陳玉玲 
被   告 莊勝能 

被   告 江婉君 

被   告 李雪芬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5,286元,應繳納裁判費9
,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