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84號
原 告 朱堯洪
朱堯輝
朱希哲
朱育德
朱照江
朱昭容
朱昭文
朱昭端
朱昭音
朱彥柏
上列原告與被告山水豪景社區管理委員會、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
司、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市
政府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貳萬柒仟伍佰捌拾參元【計算式:(
25.23 ㎡+25.23 ㎡+25.23 ㎡+10㎡+1 ㎡)×10,700元=92
7,58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參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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