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66號
SCDV,109,補,766,20200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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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66號
原   告 柳宗岳 
被   告 葉可立 

上列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說明原告與系爭新竹縣○○鄉○○路00000號房
  屋之納稅義務人詹瑞蘭之身分關係為何?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肆拾參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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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