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57號
SCDV,109,補,757,2020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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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57號
原   告 林乃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涂瑞鑍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貳仟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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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