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使用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9年度,51號
SCDV,109,簡上,51,2020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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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51號
上 訴 人 修心宮 

兼法定代理 黃國相 
○           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張倍齊律師
被上訴人  鍾瑞昌 

法定代理人 鍾雲周 
被上訴人  鍾蓮台 
訴訟代理人 鍾建誠 
被上訴人  鍾新灶 

      鍾秀珠 

      許鳳娥 


      鍾雲浩 

      鍾雲滔 

      鍾永廷 

兼以上三人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雲琪 

被上訴人  鍾光燊 
      鍾光烈 
      鍾光裕 
      鍾鐠賢 
      鍾振強 
兼前列鍾鐠賢鍾振強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振聲 
被上訴人  鍾德勝 

被上訴人  鍾濟全 
被上訴人  鍾德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南薰
法 官 林宗穎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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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