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調字,109年度,376號
SCDV,109,竹簡調,376,2020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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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簡調字第376號
原   告 郭芳祿 
      郭芳嚴 
      郭芳琛 
被   告 郭正輔 
      郭正弼 
      郭志郎 
      郭靜育 
      郭芳熙 

      郭芳源 
      郭瑞華 
      郭瑞蘭 
      郭瑞蓉 
      郭正松 
      郭大榮 
      楊梅菊 
      郭芳宣 
      郭芳港 
      郭芳瑞 
      郭麗紅 
      郭麗美 
      郭晉嘉 
      郭玉春 
      郭志清 
      郭芳灶 
      郭麗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 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



於起訴狀內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嗣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0日裁定請原告於收受裁定 後7 日內提出坐落新竹市○○段000 ○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 第一類登記謄本及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 繳裁判費,倘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應暫先繳納新臺幣1, 0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9 月 14日補充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3 紙附卷足憑。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亦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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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