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字,109年度,559號
SCDV,109,竹小,559,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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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竹小字第559號
原   告 吳俊才 
被   告 吳瑞元 

      詹宇恩 



      陳孟庭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
來(109 年度原附民字第12號),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零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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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