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224號
SCDV,109,司聲,224,20200924,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陳俊偉 
相 對 人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進揚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全事聲字第11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
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侵權行為 法則及契約保密義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 院准予供擔保假扣押,業經本院109年度全事聲字第11號民 事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 嗣後並依相對人之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之執行在案 ,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等情,已據本院調取本院109年度 全事聲字第11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影卷卷宗核閱無訛,並經本 院依職權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 案室查詢結果,目前均無受理兩造間之訴訟案件(含民事簡 易案件)、支付命令及聲請調解事件無訛,此有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109年9月11日南院武民字第1090002351號函、臺灣苗 栗地方法院109年9月2日苗院雅民字第1090000590號函及本 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一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 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1/1頁


參考資料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