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186號
SCDV,109,司聲,186,2020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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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乾 
代 理 人 陳建中律師
      羅國豪律師
相 對 人 禾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振明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拾捌萬捌仟柒佰 陸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陸 佰零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業 經本院101年度建字第3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 字第1067號判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20號裁定確 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上訴人負擔9/10, 餘由被上訴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被上 訴人負擔1/10,餘由上訴人連帶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 由被上訴人負擔。反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禾邑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為確定相對 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等語,並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鑑定費報價書及收 據、臺灣高等法院函、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函等影本。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自裁定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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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