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盧稟朢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盧香孜死亡,向本院拋棄繼承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二十日內,提出申請目的為「拋棄繼承」之印鑑證明(需與聲請狀尾之印文相同)或於民國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十分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到院說明。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本件聲請人聲明拋棄對被繼承人盧香孜之繼承權,惟僅於 聲請狀尾蓋章,並未提出申請目的為「拋棄繼承」之印鑑證 明,本院無從審認是否確為聲請人之真意,固有命補正之必 要。本院前於109年7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聲請人之姊 盧玟霖具狀陳報,聲請人出境至寮國,因新冠肺炎疫情無法 如期補正或返台到庭,請求延期補正。今查國際疫情已有控 制,寮國已無禁止出門或出國之禁令,聲請人已無無法補正 之正當理由,故再次通知聲請人限期補正,聲請人若逾期未 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聲請。
二、本件拋棄繼承事件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