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陳美貴即任美貴代 理 人 李宏文律師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黃麗珍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管 理 人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 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有本院109年2月24日108年度消債清字第33 號民事裁定附卷 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 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 於109年8月4日以新院平民寶109司執消債清5 字第025797號 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 條所規定之 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 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