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99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徐子軒即徐靜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75,4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
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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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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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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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75,400元 │94.10.28 │11.47 │自民國(下同)95年2月20 │
│ │ │ │ │日起至95年5月28日止, │
│ │ │ │ │按年息1.147%,自95年5 │
│ │ │ │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年息2.294%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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