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996號
SCDV,109,司促,8996,2020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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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99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徐子軒即徐靜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75,4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
  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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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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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1 │275,400元    │94.10.28     │11.47 │自民國(下同)95年2月20 │
│ │        │         │   │日起至95年5月28日止, │
│ │        │         │   │按年息1.147%,自95年5 │
│ │        │         │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年息2.294%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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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