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99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沛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81,681元,及自民國109年5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600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09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
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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