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818號
SCDV,109,司促,8818,2020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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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81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聖文 
債 務 人 林金泰即林振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5,420,263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
  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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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