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796號
債 權 人 新竹縣竹北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來福
債 務 人 彭友宏
債 務 人 鍾泙貴
一、債務人彭友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412,487元,及自民國
109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4計算之利息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債權人對債務人
彭友宏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鍾泙貴負清償
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
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