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775號
SCDV,109,司促,8775,20200922,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77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曾行和即曾焱洋即曾煥宇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錦雪即曾焱洋即曾煥宇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熒熒即曾焱洋即曾煥宇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曾焱洋即曾煥宇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
  新台幣(下同)44,158元,及自民國109年5月2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起息日前已結算之利
  息1,069元、違約金6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
  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