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308號
SCDV,109,司促,8308,20200907,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30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張量宇 


債 務 人 張楷翎 


一、債務人張量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貳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下同)ㄧ○
  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61計算
  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張量宇之財產
  執行而無效果時,由一般保證人張楷翎付清償債務之責,並
  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
  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楷翎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有關借
    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張量宇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
    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且經聲請人
    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三、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
    ,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
    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
    償。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彭玟源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