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210號
債 權 人 鄭文君
債 務 人 陳建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自民國106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以本金新台幣3,000,000元之千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
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