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20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連昱瑄
債 務 人 呂秀蓁兼陳建茂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婕鈴即陳建茂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翊涵即陳建茂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澤洋即陳建茂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婕鈴、陳翊涵、陳澤洋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建茂所得
之遺產範圍內應與債務人呂秀蓁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
236,492元,及自民國95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5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債務人陳婕鈴、
陳翊涵、陳澤洋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建茂所得之遺產範圍內
與債務人呂秀蓁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
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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