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201號
SCDV,109,司促,8201,20200903,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20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連昱瑄 
債 務 人 呂秀蓁兼陳建茂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婕鈴即陳建茂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翊涵即陳建茂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澤洋即陳建茂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婕鈴陳翊涵陳澤洋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建茂所得
  之遺產範圍內應與債務人呂秀蓁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
  236,492元,及自民國95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5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債務人陳婕鈴
  陳翊涵陳澤洋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建茂所得之遺產範圍內
  與債務人呂秀蓁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
  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