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12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田中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零肆佰貳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田中村於民國109年01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519,7
5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1月31日起至民國116年01月3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75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8月24日止累計498,926元正未給付,其中496,709元為本
金;2,217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田中村於民國109年01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96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1月31日起至民國116年01月3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75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8月24日止累計921,502元正未給付,其中917,407元為本
金;4,095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8125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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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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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田中村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5% │
│ │496709│ │8月2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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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田中村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5% │
│ │917407│ │8月2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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