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125號
SCDV,109,司促,8125,2020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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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12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田中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零肆佰貳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田中村於民國109年01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519,7
  5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1月31日起至民國116年01月3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75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8月24日止累計498,926元正未給付,其中496,709元為本
  金;2,217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田中村於民國109年01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96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1月31日起至民國116年01月3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75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8月24日止累計921,502元正未給付,其中917,407元為本
  金;4,095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812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田中村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5% │
│  │496709│     │8月2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田中村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5% │
│  │917407│     │8月2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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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