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812號
債 權 人 曾溥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宗霽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 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 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 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 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 0條、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於聲請狀雖提出LINE對 話訊息文件為證,惟未載明債務人之住居所地址及可得特定 其身分之資料,以致本院無從確認債務人設籍住居於何處、 本院是否有管轄權,且債權人提出之LINE對話訊息亦無從比 對兩造當事人係為何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5日通知債 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務人陳宗霽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㈡提出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借據、存證信函 等,依所提出之LINE通訊無法釋明債務人為何人)等事項, 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 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