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9年度,1號
SCDV,109,亡,1,2020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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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代 理 人 吳俊賢檢察事務官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林木田  失蹤前最後住所:新竹縣○○鄉○○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林木田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林木田(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新竹縣○○鄉○○村○○000號)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九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林木田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林木田於民國81年8月9 日至臺中遊玩後即不知去向,經家屬於同日向警局報案協尋 無著,迄今行蹤不明,爰依法請准宣告相對人即失蹤人林木 田死亡等語。
三、查相對人即失蹤人林木田自81年8月9日起即不知去向,且於 同日被列為失蹤人口,迄今仍行方不明等情,有失蹤人口系 統資料報表、派出所訪談紀錄表等件可憑,且查無相對人即 失蹤人林木田之入出境資料、在監在押紀錄,亦無其死亡及 火化相關資料,其勞保與就保最後異動日期早於其失蹤日, 健保投保單位係新竹縣尖石鄉公所,且查無其107年度所得 收入等情,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新竹縣竹東鎮公所查詢墓政系統結果、勞 保就保查詢結果、健保WEBIR-保險對象投保資料、公務電話 紀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可憑(參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民參字第26號卷宗、本院卷第 29頁),堪以認定。本院前於109年2月6日為公示催告裁定 ,命相對人即失蹤人林木田應於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現尚 生存,或第三人知其生死者應陳報所知。今申報期間屆滿, 未據相對人即失蹤人林木田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 所知,此有本院公示催告裁定及卷宗可憑,自應認聲請人所 為主張為有理由,爰依法宣告相對人即失蹤人林木田死亡。 又相對人即失蹤人林木田係28年10月20日生,其於81年8月9 日失蹤並被列報為失蹤人口,計至88年8月9日失蹤屆滿7年



,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併推定相對人即失蹤人林木 田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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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