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08年度,536號
SCDV,108,竹簡,536,2020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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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簡字第536號
原   告 孫儷文 
被   告 葉泓煇 
訴訟代理人 許明煌 
      張昱裕律師
複 代理人 郭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0月13日下午5時5分在本院新竹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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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