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8年度,24號
SCDV,108,司執消債清,24,2020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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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學良 

代 理 人 林彥苹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兼任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高志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北區業務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管 理 人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 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張學良經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22號裁定自 民國108年12月18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有坐 落於新竹縣○○鄉○○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 範圍全部)等清算財產,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 必要,爰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 ○區○○○路0段000號10樓,法定代理人陳美如)為本件清 算程序之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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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