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4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張學良 代 理 人 林彥苹律師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兼任送達代收人)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高志翔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北區業務組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管 理 人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 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張學良經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22號裁定自 民國108年12月18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有坐 落於新竹縣○○鄉○○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 範圍全部)等清算財產,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 必要,爰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 ○區○○○路0段000號10樓,法定代理人陳美如)為本件清 算程序之管理人。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