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0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俊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5001
號、第68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俊勳自民國壹佰零玖年玖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俊勳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 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罪嫌重大,所犯為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 當理由足認被告為規避重罪刑罰而有逃亡之虞,且有事實足 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刑 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9 年6 月24日 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又自109 年7 月23日起解除禁 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尚不能因具 保而使之消滅,稽之被告所涉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犯行,業經 本院於109 年9 月16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4 月,而該案 既未判決確定,則其逃亡之誘因亦必隨之增加,可預期被告 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高,有相 當理由足認被告為規避重罪刑罰而有逃亡之虞。又衡以被告 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 益考量,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且經司法追 訴、審判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 益衡量後,對被告延長羈押堪稱相當,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 刑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堪認被告前揭羈押原 因及其必要性均屬存在,是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 自109 年9 月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王子謙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宜君